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铁 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临平街道兴国路 398 号三楼报告厅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即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90,649,3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6.527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0 名, 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9,597,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71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2,0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6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0,046,8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650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3、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4、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6、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9、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0、审议《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1、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2、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9,261,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95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3、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597,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94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弃权 1,044,26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994,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528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弃权 1,044,26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41 %。 14、审议《关于公司部分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5、审议《关于公司部分首发募投项目继续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6、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6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0,039,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