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 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其中一名激励对象已经离 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