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铁流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铁流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月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出了《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临平街道兴国路 398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8,448,4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0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7,496,6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4.613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1,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94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617,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7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43,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8%;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或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 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3 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4 关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1,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95%;反对 709,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7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0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329%;反对 709,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6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5 关于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6 关于本次发行限售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7 关于本次上市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8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9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10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43,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8%;反对 637,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0%;
弃权 67,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37,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3.8379%;弃权 67,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051%。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61,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0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1%;
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672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4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29,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672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