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月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出了《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临平街道兴国路 398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8,448,4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0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7,496,6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4.613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1,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94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617,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7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43,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8%;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或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 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3 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5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 %;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4 关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1,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95%;反对 709,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7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0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329%;反对 709,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6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5 关于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6 关于本次发行限售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7 关于本次上市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8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09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2.10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70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4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7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5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11%;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44,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7%。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43,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8%;反对 637,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0%; 弃权 67,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912,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570%;反对 637,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3.8379%;弃权 67,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051%。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61,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0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1%; 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672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40%。 关联股东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国宁、张婷已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729,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0%;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本议案获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6727%;反对 660,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733%;弃权 5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