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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中科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4 号)核准,中科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上市公司”或“公司”)以 16.18 元/股的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 42,400,000 股 A 股,并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中
科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科软进行持续督
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
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中科软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1 年度,中泰证券对中科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相应的工作计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中泰证券已与中科软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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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访,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沟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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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沟通、视频访谈、电子资料调取与
                                                   审阅等。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中科软相关资料,持续督导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期间中科软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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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其董事、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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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7                                               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有效
     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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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与规则等                                   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保荐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或重大遗漏                                 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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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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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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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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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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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发生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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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质量,并已
                                               按规定对中科软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17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发生该等事项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
                                               否一致,并对募投项目进度及节余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8                                             募集资金永久补流情况进行了核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查,出具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人员对中科软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
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
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科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科软不存在《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