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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0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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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332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二○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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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博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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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0年12月3日13:30在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B区公司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52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357%。

     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的股东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已剔除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具
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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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3,372,2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927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28149,1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5%。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7,963,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3%。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
东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
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
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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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1,51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票 2,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1,51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票 2,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1,51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票 2,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7,961,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97%;反对 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
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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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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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33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