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3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
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大庆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待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监事薪酬方案(监事不单独领取监事薪酬)。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待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该预算报告不代表公司盈利
预测,仅为公司经营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经济环境、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具
有不确定性。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利于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较好地维护了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
信息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
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漏报告信息的行为。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
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完整,执行有效,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
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审议的内容
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 10000
万元授信及用信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 10000 万元授
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