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国金证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丽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丽岛新材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回访,并于2019 年2月13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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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2月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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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发生相关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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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生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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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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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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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度、规则、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度。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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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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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相关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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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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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17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发生相关情况。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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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施用情况
18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募集
等。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丽岛新材2018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丽岛新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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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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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 路 周文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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