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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岛新材:国金证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丽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丽岛新材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回访,并于2019 年2月13日至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2月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发生相关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5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生相关情况。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度、规则、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度。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1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相关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14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16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17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发生相关情况。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施用情况
  18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募集
           等。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丽岛新材2018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丽岛新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5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   路                  周文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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