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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1-07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尽可能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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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对象、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证券分析师、财经
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
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
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企业文化建设;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上证 e 互动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交流;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电话咨询;
    6.现场调研、参观;
    7.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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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媒体采访或报道;
    9.路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积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负责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
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2.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3.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的提问;
    4.配合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或参观活动;
    5.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
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8.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9.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0.拟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事务部
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为证券事务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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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工厂)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不知情的
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投资者交流,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提
供咨询、策划,协助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及说明会的筹备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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