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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1-07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前一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分别在买入前 3 个交易日/卖出前 20 个交易日填写《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附表 1),并提交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证券事
务部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请董事会秘书审批,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证券事务部的确认意见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填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告知
函》(附表 2),并提交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
    公司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
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通知书》(附表 3),
通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接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
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
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
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
规定执行,并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详细情况
                  4、   本次股份拟变动的日期、数量:



                  5、   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证券事务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告知函


         姓名                                填表时间

                  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2、   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3、   减持时间区间及方式:

    详细情况


                  4、   减持的价格区间:




                  5、   减持原因:




   证券事务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通知书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详细情况

                    6、   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本人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