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建业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一鸣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军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建
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9 号)
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或“公司”)向社会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1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合计人民币 7,345.5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54.42 万元。公
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作为建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建业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
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方面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报告期建业股份未发生需要公
2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3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报告期建业股份或相关当事人
1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督促建业股份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4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并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督促建业股份严格执行公司治
5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督促建业股份严格执行内部控
6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督促建业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7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他相关文件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
8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审阅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审阅的,在建业股份履行信息披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9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有关文件的审阅,未发现存在问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报告期建业股份未发生该等情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报告期建业股份及控股股东、实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
的情形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报告期建业股份未发生该等重
12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大事项
2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期建业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3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形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建业股份不存在该等情
1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形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况,定期取得并审阅募集资金专
15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行
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与建业股份签署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16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告期内,本保荐机构已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17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建业股份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对建业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3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建业股份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一鸣 罗 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