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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8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
具体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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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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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表》(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工厂、
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
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登记入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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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所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均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
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
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工厂、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
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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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档资料,不得借给他人阅读或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应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
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
协议,或通过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
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依照前款所述方式明确其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外部信息使用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
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开除等处
分。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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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
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视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
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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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知情人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情日期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登记时间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登记人                       备注
 类型    称/政府部门名称       份       /部门    岗位                           (YYYY-MM-DD)     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阶段               (YYYY-MM-DD)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1:除 本 制度 第 十一 条规 定 的 需经 常 性向 行 政管 理 部 门报 送 的信 息 外 ,公 司 内 幕信 息 事项 应 采取 一 事 一记 的 方式 ,即 每份 内 幕 信息 知 情人 档
           案 仅 涉 及一 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 报 知悉 内 幕信 息的 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 会谈 、 电 话、 传 真、 书 面报 告 、 电子 邮 件等 。
     注 3:填 报 内 幕 信 息 所 处 阶 段 ,包 括 商 议 筹 划 , 论 证 咨 询 ,合 同 订 立 ,行 政 审 批 ,公 司 内 部 的 报 告 、 传 递 、 编 制 、 决 议 等 。
     注 4:如 为 公 司 登 记 ,填 写 公 司 登 记 人 名 字 ; 如 为 公 司 汇 总 ,保 留 所 汇 总 表 格 中 原 登 记 人 的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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