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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投票制。                                            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本情况。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分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开选举,分开投票。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非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东可以自由地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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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三)股东投给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否则其投票无效。
                                                       (四)按照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每位人士
                                                   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同类
                                                   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
                                                   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选
                                                   的,公司应将该等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六)如果当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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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建议;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建议;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章程为准。                                          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日起施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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