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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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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30 号

   致: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1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


                                      2
严东关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19,113,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459 %。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8,799,9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5%。

    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13,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0.195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3,953,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4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0,37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 %;3,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0,37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 %;3,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0,37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 %;3,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3,3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6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3,47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11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50,37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 %;3,1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 1-11 号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
了披露。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4,818,4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7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孙斌、张有忠、章忠、易淑宏、周红英、蔡建春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4,291,87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8,506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52%;3,1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4,818,4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孙斌、张有忠、章忠、易淑宏、周红英、蔡建春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4,291,87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8,506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52%;3,1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4,818,4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8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德建屹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孙斌、张有忠、章忠、易淑宏、周红英、蔡建春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4,291,87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8,506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52%;3,1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 12-1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同时,该三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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