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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1-23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
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
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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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及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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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1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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