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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3-04-27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完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者
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一)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
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所在地区及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三)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
制度并报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
其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岗位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组成;其
中岗位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
经营业绩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
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第九条 公司监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固定金额,每人每年 8 万元(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
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由总经理制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根据公司计划财务部提
供的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年报审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年报审计数据尽快完成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计算个人考核得分(最终得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确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最
终金额。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
绩效考核发放,年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审定。
第十七条 监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
放薪酬。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