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建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一鸣、罗军
联系电话 0571-8790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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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48.SH
注册资本 162,530,00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语行
实际控制人 冯语行、赵倩
联系人 张有忠
联系电话 86-571-641415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3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建业股份证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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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变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等事项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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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
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
募集资金 5,262.5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由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
终止“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年产 10 万吨 DOTP、年产 1 万吨塑料助剂)”
项目,并将原拟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到“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项目总投资 13,545.9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1,862.80 万元(其中含募集资
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585.49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
有资金解决。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出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三)优化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的议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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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项
目产能仍为年产有机胺 8 万吨,产品结构调整为“乙基胺 5.5 万吨,正丁基胺 2.
5 万吨”。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的议案》。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此事项出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优化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
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
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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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不
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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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一鸣 罗 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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