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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来机电: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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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来机

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伟、

丁倩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

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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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上海

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行

政楼三楼会议室(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555 号)如期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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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767,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462%。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3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775,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50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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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托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775,0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56,198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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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1 谈士力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2.02 陈久康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2.03 王阳明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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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2.04 苏建良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3.01 李明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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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张兰田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3.03 张治忠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4.01 王志豪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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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4.02 冯守加

     同意:106,767,50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348,668 票,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98%;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7,53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2%。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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