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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兰泰克: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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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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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18年11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18年11月
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年11月26日14时00分在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金红萍女士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89,102,260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219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
42,185,5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9.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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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 共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1,287,7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085%。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表决
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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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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