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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兰泰克:招商证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2021-04-28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声明与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接受委
托,担任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
查,结合法兰泰克 2020 年度报告,出具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意
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依据法兰泰
克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本次重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
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法兰泰克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法兰泰克董事会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2020 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等资料。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6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 12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3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4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4

七、结论意见 ............................................................................................................. 14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法兰泰克、公司、上市公司      指
                                   司,股票简称为法兰泰克,股票代码为 603966
国电大力、标的公司、目标公
                           指      杭州国电大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收购标的
司
                                   徐一军、丁利东、傅明君、舒双元、郑可荣、陈坚、周成
交易对方                      指   成、胡剑平、宣洁琦、洪诚、颜小华、薛磊、谢力行、李
                                   明枝、孙金冉,共 15 名自然人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杭州国电大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杭州国电大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和补
《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        指
                                   偿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次重大          法兰泰克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15 位交易对方持有的国
                              指
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电大力 75%的股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
本持续督导意见/持续督导意
                              指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
见
                                   结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 10 月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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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法兰泰克与徐一军、丁利东、傅明君、舒双元、郑可荣、陈坚、周成成、
胡剑平、宣洁琦、洪诚、颜小华、薛磊、谢力行、李明枝、孙金冉等 15 位交易
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交易对方持
有的国电大力 75%的股权,本次交易合计对价 18,810.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

     1、本次交易决策及审批过程

     (1)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8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

     (2)标的公司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7 月 9 日,标的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将其合计持有
的国电大力 75%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上交所审核情况

     2019 年 7 月 26 日,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法兰泰克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64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并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公告了《问询函》回复,并按照《问
询函》的要求对《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
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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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交易项下拟购买重大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股权的股东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的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

     2019 年 8 月 20 日,经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国电大力 75%股权过户事宜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杭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述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国电大力 75%股权,国电大力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三)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法兰泰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如下:

     1、2019 年 8 月 20 日,上市公司已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3,762.00 万元。

     2、2019 年 8 月 26 日,上市公司已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5,831.10 万元。

     3、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市公司已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2,633.40 万元。

     (四)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项下购买的重大资产已办理完成股
权类资产过户登记手续,该等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
协议的约定,正常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各方承诺事项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法兰泰克
关于披露或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完整的承诺函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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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2、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法兰泰克及其子公司(包括国电大力)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与法兰泰克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赔偿因此给法兰泰克
                                 及其中小股东及法兰泰克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法兰泰克及其子公
                                 司(包括国电大力,下同)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
                                 业务活动;不经营有损于法兰泰克及其子公司利益的业
                                 务,不生产经营与法兰泰克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相同、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近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产品;如因任何原因引起与
                                 法兰泰克及其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将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法兰泰克及其中小股东及法
                                 兰泰克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本人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了全部有关事实材
关于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   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之承诺函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所提供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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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本人保证对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人与法兰泰克就本次交易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2、本人与法兰泰克签订的《关于杭州国电大力机电
                                 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协议各方及
                                 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保守其所知悉的与其他方
                                 及国电大力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并
                                 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的除
                                 外。”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
                                     本人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相关环节严格遵
密制度的说明
                                 守了保密义务。
                                     3、本人在参与探讨本次交易过程中,没有向其他任
                                 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重组信息。
                                     4、在法兰泰克召开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前,本人
                                 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没有利用该等信息在二级市场买
                                 卖法兰泰克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
                                     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       2、本人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
诉讼、仲裁的承诺函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形声明                           2、最近36个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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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国电大力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情况,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
                                 促使国电大力及其子公司尽快完善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
关于完善国电大力劳动保障相关事
                                 户缴纳;如因历史上国电大力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
项的承诺函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导致国电大力及其子公司
                                 受到员工追索或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其他责
                                 任的,本人将补偿由此给国电大力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本人历次对国电大力的现金出资或受让股权均为
                                 真实行为,且出资或受让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不
                                 存在利用国电大力资金或者从第三方借款、占款进行出
                                 资、受让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国电大力股权归本人所有,权属清晰;
                                 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国电
                                 大力股权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国电大力股权不涉及任
                                 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
关于持有国电大力股权的承诺函     或其他原因而限制股东权利行使之情形;
                                     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
                                 一致行动的情况;本人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
                                 义务,本人持有的国电大力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
                                 限制性情形;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法
                                 律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或委托
                                 他人代为持有法兰泰克股份,本人与法兰泰克及其控股
关于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关联关系。
                                     无论本人是否仍继续保持与国电大力的劳动或服务
                                 关系(若适用),本人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
                                 止或解除后的相应期限内(如在利润承诺期内与国电大
                                 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自其与国电大力终止或
关于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年内;如在利润承诺期届满
                                 后与国电大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自其与国电
                                 大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1、自身或通过他人从事或投资与国电大力存在竞争
                                 性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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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国电大力存在竞
                                 争性的业务或担任从事该等业务的任何国电大力或实体
                                 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若适用);
                                     3、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从事竞争性业务
                                 的国电大力或其他组织中获取利益;
                                     4、以任何形式争取与任何国电大力或其子公司(若
                                 有)业务相关的客户,或和国电大力或其子公司(若有)
                                 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无论
                                 该等客户是国电大力或其子公司(若有)在交割日之前
                                 的或是交割日之后的客户;
                                     5、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
                                 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第二次付款交割日起一
                                 年内从国电大力或其子公司(若有)离职的任何人;
                                     6、诱使、劝诱或试图影响任何国电大力人员终止与
                                 国电大力的雇佣关系;
                                     7、诱使、劝诱或试图影响任何国电大力的客户与国
                                 电大力终止服务关系。国电大力主营业务的范围以乙方
                                 离职时为准。
                                     若本人违反上述不竞争承诺,本人应各自分别(不
                                 连带)向法兰泰克承担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总对价的25%
                                 的金额赔偿责任,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以上金额的,法兰
                                 泰克有权继续主张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法兰泰克及其子公司(包括国电大力)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与法兰泰克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赔偿因此给法兰泰克
                                 及其中小股东及法兰泰克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国电大力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了全部有关事
                                  实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真
关于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之承诺函
                                  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
                                  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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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调查的
                               情形或其他不良记录;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业务正常
                               经营,不存在停营、破产或类似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可
                               能导致本公司停业、破产或出现类似情形的事件;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为第三方
                               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
                               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发行在外的可从本
                               公司购买或取得任何股东权利、权益的安排或承诺;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承诺函
                               全部缴付到位,不存在任何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
                               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不良诚信记录
                               情况;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涉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的财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
                               情形;
                                   8、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
                               依法为全部在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因此给法兰泰克及
                               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或委
                               托他人代为持有法兰泰克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
关于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法兰泰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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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各承
诺方存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盈利预测概述

     1、盈利预测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国电大力在利润承诺期限,即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内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00 万元、2,800.00 万元以及
3,750.00 万元。

     若经上市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电大力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实
际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未能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 80%(不含本数),上市公
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暂不支付相应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若经上市
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电大力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实际实现的扣非
净利润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 80%(含本数)以上,上市公司将按照《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具体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
排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利润承诺期限结束后,如经上市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电大力未
能实现利润承诺的,国电大力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10 日内以下述方式补
足上述承诺扣非净利润与实际实现扣非净利润的差额对应的交易对价:

     交易对方应按照各自的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应补
偿的现金金额=(承诺三年累计扣非净利润-实际实现的三年累计扣非净利润)÷
承诺三年累计扣非净利润×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2、盈利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利润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310 号),国电大力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金额为 2,808.5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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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其 2020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承诺水平。

     (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国电大力 2020 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水平,相关补偿义务人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
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主要经营业务发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贯彻“以产带投,以投促产,产投融合,协同发展”的
双轮驱动的发展之路,着力推动产投融合,促进集团综合实力实现显著提升,公
司整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6,084.38 万元,同比增长 14.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477.32 万元,同比增长 50.79%;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894.77 万元,同比增长 38.15%。

     (二)公司财务情况

     2020 年度,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及业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                  1,260,843,805.25   1,105,857,749.80                  14.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54,773,225.63     102,639,715.76                   50.79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28,947,657.62      93,335,912.74                   38.15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96,914,186.69     209,395,906.40                   -5.96
 流量净额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4               0.49                   51.0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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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4.11             10.70      增加3.41个百分点
 率(%)


       (三)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国电大力的优质资
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夯实,未来将提升上市公司
资产和业务规模及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整体
发展状况符合重组预期和目标。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20 年,法兰泰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截
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运作规
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
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方已按照公告的重组方案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
已公布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交割手续
已经履行完毕,对价支付已按照交易各方协议约定进行,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已按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照相关协议及承诺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行为;本
次交易涉及的盈利预测承诺 2020 年度已经实现;2020 年年度报告中提及的各项
业务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
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重组实
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交易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别。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法兰泰克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持续督导到期,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法兰泰克经营情况。

     (以下无正文)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磊                        刘哲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