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
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0.2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300,328,14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7,808.53万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38.41%;送转股
后,公司总股本为360,393,774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为基数,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
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于申请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相互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7.5亿元。
我们认为:法兰泰克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5亿元担保,主要是为公司发展
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法兰泰克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没有
出现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本次法兰泰克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并相互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不会导致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我们审阅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7万元。
我们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3,030.00
万元,其中与艾珮丝(上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生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超过 3,000.00 万元,与陶峰华先生发生租赁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与艾珮丝(上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及陶峰华先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业务的发展,帮助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缓解资金压
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
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或子公司)的产品,并就该融资租赁业务提
供回购担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该担保额度有
效期为12个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我们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业务的开拓。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且存在反担保措施,整体风险可控。公
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没有出现
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不会导致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
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推动公司销售业绩增长,加快公司资
金回笼,公司(或子公司)拟在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下,本次新增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额度为公司(或子公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
保,融资用途仅限于客户支付公司或子公司货款。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我们认为: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销售渠道和业务
开拓。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且存在反担保措施,整体风险可控。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没有出现违规担
保、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不会导致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
的议案》。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不超过该额度,
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且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智能高空作业平台项目”已经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该项目予以结项,并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共
计 1,722.76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安徽物料搬运装备产业园(一期)”。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高空作
业平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
长远的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全体独立董事:杨克泉、戎一昊、蒋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