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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醋化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20 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8 元;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04,4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896,000 元(含税)。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10%的适用税率代
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派发现金
红利每股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4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5 月 5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顾清泉、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上海集赋健康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丁彩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 968 号
   联系人:俞新南          联系电话:0513-68091213


   七、备查文件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