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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醋化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08-25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南通醋酸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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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管理制度,由于工作失职

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现行及未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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