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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醋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3-30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9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原第四十二条开始序号顺延                          (新增)第四十二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权
                                                  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
                                                  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
                                                  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
                                                  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十六)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委员会作出决议;
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八)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确认董事会已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经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第六十一条开始序号顺延                          (新增)第六十二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
                                                  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
                                                  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
                                                  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
                                                  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
                                                  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
                                                  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
                                                  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原第八十一条开始序号顺延                          (新增)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
                                                  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
                                                  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
                                                  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
                                                  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请股东大会表决。                                  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一)董事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二)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三)监事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    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    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
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
选;                                             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   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
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
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
分别进行;                                       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
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监事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   评;
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内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入期内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
除其职务。                                         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
                                                   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
                                                   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法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     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
董事。                                             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同类的业务;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
他忠实义务。                                      利或帮助;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但达到以下标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
(十四)决定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但达    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到以下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    (1)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
(1)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   (2)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过 50%的;                                        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3)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
例超过 50%的;                                      变化;
(3)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     (4)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性质发生变化;                                      的;
(4)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     (5)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过 50%的;                                          50%的;
(5)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6)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
例超过 50%的;                                      变化;
(6)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性质发生变化;                                      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计师事务所;                                        (十七)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
工作;                                              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和公司及股东
其他职权。                                          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五条
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为的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
                                                 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且在未经告知
                                                 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
                                                 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
                                                 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
                                                 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调整。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章程变更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