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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
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
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新
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尚未
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通知》中的
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制定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公司将按照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
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上述修订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 原“应收票据”和“应
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收款”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项目;
    4、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原“应付票据”和“应付
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付款”项目;
    7、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
款”项目;
    8、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
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
    9、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两个明
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仅对公司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指标产生影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8〕15 号通知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