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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5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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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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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
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93,679,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494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00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7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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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93,683,30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981 %, 1,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9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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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                                          黄劲业




                   姜敏




                                                  陈咏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