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19-09-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或“公司”)2017 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股票
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深圳新星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 号文的核准,公司 2017 年
7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00
股,发行价为 29.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8,6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018,905.6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581,094.34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9 月 21 日,公司不存在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19 年 9 月 2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 累计完成
承诺投资项目
投资额 投资总额 金额 投入比例
铝钛硼(碳)轻合金
13,270.00 6,252.35 6,252.35 100%
系列技改项目
全南生产基地
27,000.00 27,000.00 27,000.00 100%
氟盐项目
全南生产基地 KAlF4
节能新材料及钛基系 14,888.11 14,888.11 498.86 3.35%
列产品生产项目
洛阳 3 万吨/年铝晶
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 0 7,017.65 6,595.00 93.98%
项目
合计 55,158.11 55,158.11 40,346.21 73.15%
截止 2019 年 9 月 21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币种 存款方式 余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3010122001469687 人民币 活期 2,980,904.6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3010122001631234 人民币 活期 5,891,670.4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
9550880008964500141 人民币 活期 147,032,687.09
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
4000093029100453714 人民币 活期 -
口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602800573 人民币 活期 -
景田支行
合计 155,905,262.18
注 1:截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03,462,008.02 元,尚未
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 155,905,262.18 元(余额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扣除银
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 2: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
的议案》,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151.42 万
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 3 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
目”,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开设
1 个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73010122001631234)存放募集资
金,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 3:因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19 年 8 月,公司注销了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田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02800573)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
年 9 月,公司注销了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支行(银行账户账号:
4000093029100453714)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
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 1.4 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