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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宋顺方、贺志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
见
     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
   7、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独立董事龙哲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就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本人表示弃权,理由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所规定的定价原则,本人无法判断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故弃权。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2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