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18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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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91号豪景大楼10楼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0755)84535600 全国官网:www.promise-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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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及召开地点,并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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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光明区高
新产业园区汇业路 6 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88,769,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811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88,703,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98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13 %。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0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
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另外,公司聘任的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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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审议表决情况
(一)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未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未对任何议案予以
搁置或不予表决,也未提出新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与会股东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88,685,54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99.9050 %, 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0.0729 %, 19,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0.022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1,4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336 %, 6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6126 %, 19,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538 %。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故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4)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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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