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 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 补充约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交易不会导致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出售 全资子公司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志伟、贺志勇、宋顺方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