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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出具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
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
知》(财会〔2018〕35 号)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志伟、贺志勇、宋顺方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