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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2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0
年的工作中,认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客观、独立、
公正地参与公司决策,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2020年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贺志勇先生、龙哲先生、宋顺方先生。因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贺志勇先生、林志伟先生、宋顺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贺志勇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研究生毕业于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1993年至2003年,历任中国银行
深圳分行二级支行科员、科长、支行行长;2003年至2016年,任中国民生银行深
圳分行支行行长,分行部门总经理;2016年至今,任深圳市亿珲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2016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布谷天阙基金管理公司副董事长;2017年4
月至今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
担任潮州市瀛洲布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担任
茅恒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担任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志伟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毕业于汕头大学,研究生毕业于
深圳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澳洲西悉尼大学联合培养会计学博士;2012年6月至
2014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监管政策等博士后研究工作。2014年6月至今任
教于深圳大学经济学院,目前担任深圳大学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会计系副主
任职务。2018年11月至今,担任广州九恒条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2
月至2021年1月,担任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宋顺方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执
业律师。2002年至2010年,任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0年至2011
年,任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1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3月至今,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
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龙哲先生(离任):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曾在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桂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
师事务所、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国鹏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审计工作,
曾任深圳中皓华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1年1月至今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市茁壮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或公司
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
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因此,我们的履职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本年应参   出席股
   姓名                 现场出             委托出   缺席                       缺席
             加董事会            方式参                    加股东大   东大会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会次数   的次数

  贺志勇       13         3       10         0       0        4         4        0
   龙哲        9        2      7       0     0       3        2      1

  宋顺方       13       3      10      0     0       4        3      1

  林志伟       4        0      4       0     0       1        0      1


    2020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前,我们主动查阅、
研判做出决议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会中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履行我们
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除独立董事龙哲
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外,我们对公司其它事项没有提出
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8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公司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相关会议,积
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现场考察与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机会,
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多次现场考察与交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
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信息披露、规范运营等重
要事项,提出专业、科学、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经营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我们的工作。
    (四)年报编制期间开展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我们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1、在2020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我们与审计委员会及会计师
进行沟通,了解公司2020年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
    2、听取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
    3、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报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前,我们听取会
计师对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及其他关键审计事项的汇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审查,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
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公平、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我们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凯化
工”)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为关联方担保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本
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对汇凯化工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查,
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
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对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
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
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改变或者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同时我们分别对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和2020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薪酬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情况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
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对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拥有履行职责应具备
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任职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对董事
津贴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第四届董事津贴方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
调动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该所在为公司
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
了年度各项审计工作。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
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相关审核流
程,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正。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实施内部审计计划,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执行。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内
部控制建设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全年共召
开董事会13次,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会议15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
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5
元(含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
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该分配方案有利
于回报投资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十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报告期,我们对公司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根据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
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查,独立董事贺志勇、
宋顺方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
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龙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弃权,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确定的行权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定
价原则,本人无法判断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时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确定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4 日,并以 15.42 元/股向 1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20 万份股票期权。
    (十三)回购股份情况
    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进行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结评价和建议
    2020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所有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1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督促公司稳健经营、规
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志勇、林志伟、宋顺方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