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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星轻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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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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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业绩等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
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运用的,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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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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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
(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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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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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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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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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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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
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
长;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
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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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公
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
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
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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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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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
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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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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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
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
露后才能对外引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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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
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可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内部经济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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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内部责任追究、处分、处罚
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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