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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
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公司出具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
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志伟、贺志勇、宋顺方
                                                 202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