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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3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
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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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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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备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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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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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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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
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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