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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10-19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洛阳
       新星向银行申请 4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公司已实际为
       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 亿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申请银行授信 1 亿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申请银行授信 1 亿元、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银行授信 2 亿元,公司拟为洛阳新星上述
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亚先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 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 年 10 月 11 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 70 高钛铁合金、
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日期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科目

         总资产                 126,014.71                129,725.02
         净资产                 62,094.65                  60,486.04
                  日期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科目
        营业收入                69,947.94                  58,006.34
         净利润                  1,608.61                  1,741.45
   注:2020 年度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1-9 月
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担保协议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额保证人民币 1 亿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2、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额保证人民币 1 亿元
     6、担保范围: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
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 2 亿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洛
阳新星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公司实质上控制洛阳新星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
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2.12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9%;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