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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结果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结果

                      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在股份转让计划期间,未向一致行动
    人“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复兴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复兴十号私募基金”)转让股份,并与其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
    解除协议》。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变更。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
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的《告知函》,陈学敏先生在股份转让
计划期间,未向一致行动人复兴十号私募基金转让股份,并于2021年12月13日与
一致行动人“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复兴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
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代投资”)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之解除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拟在2021年9月14
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
超过3,200,087股)股份给复兴十号私募基金,复兴十号私募基金由陈学敏先生和
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陈学敏先生持有其100%股份)共同100%持有, 管理
人为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陈学敏先生与岩代投资、复兴十号私募
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份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二、内部转让股份结果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12日,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期限届满,陈学敏先生未向一
致行动人复兴十号私募资金转让股份。经平等友好协商,2021年12月13日,陈学
敏先生与岩代投资、复兴十号私募基金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
议》,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
动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陈学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409,4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26.16%,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辉科轻金属研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878,32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50.55%。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与转让计划实施
前保持不变,合计持股比例由52.42%减少至50.55%,主要系公司可转债转股,
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注:上述持股比例
按2021年12月10日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三、《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陈学敏.
    乙方: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复兴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三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
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二)三方确认,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未开展任何减持至
“复兴十号私募基金”,且三方均遵守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
任何违约行为,三方对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不存在任
何争议、异议或纠纷,双方不会就此提出任何诉求或主张。
    (三)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与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一致行动
协议>之解除协议》,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违反各自承诺的情形。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陈学敏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