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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4-26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
续性与稳定性,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202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
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
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若公司当年进行利润分配,则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
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
案,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等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
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则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七、本规划的生效和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