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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48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 6 号新星公司红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8,463,44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3.9229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学敏先生因公出差,由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董事周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其中董事长陈学敏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

   议,董事郑相康先生、章吉林先生、肖长清先生、宋顺方先生、贺志勇先生

   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黄曼女士、谢志锐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

   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周志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余跃明先生、叶清东先生

   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88,461,440 99.9977            2,000    0.0023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为参股公
 1      司增加担保额          700           25.9259   2,000     74.0741    0       0.0000
          度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劲业、吴淑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