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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22-08-0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7 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贺志勇、宋顺方
                                                  202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