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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出具的《2022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贺志勇、宋顺方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