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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2月)2023-02-1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新星轻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
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
券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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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
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
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
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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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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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序;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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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
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九)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形: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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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 回购股份;

    (七) 合并、分立、分拆;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 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 股权激励;

    (十一)   破产;

    (十二)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报告量化标
准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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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日常交易事项报告的量化标准如下:

    (一)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立即报公司证券
部: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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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
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二十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 12 个月内
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
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
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
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
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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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 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
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 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 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
核签字。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
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
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
络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制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
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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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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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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