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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2月)2023-02-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倡导理性投资,树立公司在市场中
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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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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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做出可能误导
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五)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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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电话咨询或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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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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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
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应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
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收到投资者提问后,原则上在 2 个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如涉及难以具体回复或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公司可以适度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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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性回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事项的,公司可以原则性回复,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如明显
涉及当前热点概念的,公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或说明,确需在上证
e 互动回复的,注意用语谨慎、客观、充分提示风险,避免扰动市场、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难以回复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公司可以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活动情况已发布临时公告的,可以不必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重复发布
活动记录。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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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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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相关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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