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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2月)2023-02-2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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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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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第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
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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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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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
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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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
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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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
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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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
其他能够表面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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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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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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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
应经主持人许可。




                           第五章 提案的审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提案。必要时,
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四十七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
件。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意见,并

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
务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
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
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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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二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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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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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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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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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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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章 散   会

    第七十五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因自
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九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七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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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第七十八条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议事规则需进行修改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
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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