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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3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
        变更,不会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
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
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二)《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
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