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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华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9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8 号)核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 17.2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7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7,517,592.9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额为 1,632,482,407.08 元。上述募集资金
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变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428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度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为 : 累 计 已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金 额
608,684,100 元 , 截 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余 额 合 计 为
1,040,730,001.13 元。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累计已投入募投项目金
额 608,684,100 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 1,057,787,687.62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
与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11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月 27 日专户存
                                                               储余额
                                           年产 10 万吨
杭 州 吉 华 江 杭州银行股份
                            330104016001   染料及中间体
东 化 工 有 限 有限公司萧山                             150,000,000 元
                            1363788        产业转型提升
公司           支行
                                           技术改造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1363788,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专户金额为 15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吨染料及中间体产业转型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
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 280,902,400 元向丁方进行
分期增资。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
当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弢、湛瑞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_20_%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