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19-03-14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0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吉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华集团”)股东杭州辽通鼎能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通鼎能”)持有本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 2,8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6%,股份来源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辽通鼎能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杭州辽通鼎能股
5% 以 上 非 第 IPO 前取得:28,000,000
权投资合伙企业 28,000,000 5.6%
一大股东 股
(有限合伙)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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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合
股东 计划减持 计划减 竞价交易减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减持方式 理价格
名称 数量(股) 持比例 持期间 份来源 因
区间
杭州辽 不超过: 不超过: 2019/4/5 ~ 按
竞价交易减持,不
通鼎能 5,000,000 1% 2019/6/4 市
超 过 : 5,000,000
股权投 股 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资合伙 股 价 求
企 业 大宗交易减持,不 格
(有限
超 过 : 5,000,000
合伙)
股
辽通鼎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区间自 2019 年 4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上述减持计
划实施期间,辽通鼎能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进行,且在连续任意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兼用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
则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即不超过 500 万股。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辽通鼎能在《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吉华集团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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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通鼎能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辽通鼎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辽通鼎能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辽通鼎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累计不超过上一个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辽通鼎能名义下的公司股份数量
的 5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辽通鼎能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辽通鼎能如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协议转让等合法交易方式、且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持股低于 5%时除外),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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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辽通鼎能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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