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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峰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6月制定)2019-06-2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泉峰汽
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
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
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
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
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附件 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 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
明与承诺:
    1. 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
法利益;
    3. 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