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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峰汽车: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2022-10-12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2-124
转债代码:113629         转债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原 240.52 万股调整为 238.66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 74 人调整为 73 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根据《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告编号:2022-116)。
    3、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南
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18)。
    4、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
实。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 74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取消其拟获授的 1.86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74 人调整为 73 人,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240.52 万股调整为 238.6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 300.65 万股调整为
298.79 万股。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确定的 74 名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74 人调整为 7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原 240.52 万股调整为 238.6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 300.65 万股调整为 298.79 万股。除前述调整外,本激
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
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1.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 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