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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峰汽车: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10-1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
                        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

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确定的 74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
离职。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74 人调整为 73 人,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240.52 万股调整为 238.6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 300.65 万股调整为
298.79 万股。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以上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均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
以 15.08 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66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