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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峰汽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3629           转债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作出的调整,
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况
    (一)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
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公司自财政部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
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准则解释
第 15 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
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
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
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单项交易),不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
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
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